上證發(fā)〔2025〕61號
各市場參與人:
為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及《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——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〉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》,上海證券交易所(以下簡稱本所)修訂形成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(jiān)管指引第8號——股份變動(2025年4月修訂)》(詳見附件),適用于主板、科創(chuàng)板上市公司?,F(xiàn)予以發(fā)布,并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所于2022年1月7日發(fā)布的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(jiān)管指引第8號——股份變動管理》(上證發(fā)〔2022〕9號)同時廢止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(jiān)管指引第8號——股份變動管理(2025年4月修訂)
上海證券交易所
2025年4月25日